(2017)豫0926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朵延兴与万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朵延兴,万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68号��请执行人:朵延兴,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被执行人:万德海,男,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朵延兴与被执行人万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朵延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张福景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冯 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