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忠全与王岩、曹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全,王岩,曹恒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全,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岩,男,1979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恒娟,女,1979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全与被执行人王岩、曹恒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岩、曹恒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峰审判员 关 宏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