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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杨忠全与王岩、曹恒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全,王岩,曹恒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1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杨忠全,男,1978年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岩,男,1979年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恒娟,女,1979年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忠全与被执行人王岩、曹恒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岩、曹恒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峰审判员 关     宏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