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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民终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芮文佳、周顺奇与宣城市明光石子厂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芮文佳,宣城市明光石子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民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芮文佳,女,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上诉人(原审被告)暨上诉人芮文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顺奇,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宜兴市徐舍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宗昊,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杰,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明光石子厂,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狸桥镇。负责人:袁照熙,该厂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昀,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丰,安徽锦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芮文佳、周顺奇因与被上诉人宣城市明光石子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6)皖1802民初201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芮文佳、周顺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969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司含江审判员  王宏玖审判员  童晓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殷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