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太华与何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太华,何晓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4091号原告:杨太华,男,汉族,1984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何晓英,女,汉族,1984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中原告杨太华与被告何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太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太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太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杨太华负担。审判员 刘千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