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巩富祥、丁秀芳与赵学军、谢一麟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巩富祥,丁秀芳,赵学军,谢一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巩富祥,男,汉族,生于1959年1月1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申请执行人丁秀芳,女,汉族,生于1962年9月2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执行人赵学军,男,汉族,生于1972年4月8日,甘肃省临洮县人,农民,住临洮县。被执行人谢一麟,男,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6日,甘肃省定西市人,城镇居民,住定西市安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02民初317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赵学军、谢一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学军、谢一麟给付申请执行人巩富祥、丁秀芳标的款41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赵学军、谢一麟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学军、谢一麟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赵学军、谢一麟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学军、谢一麟名下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利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继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