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金立炳与胡茂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立炳,胡茂海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189号原告:金立炳,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胡茂海,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原告金立炳与被告胡茂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金立炳于2017年8月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立炳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金立炳负担。审 判 长 伍龙兵人民陪审员 王文德人民陪审员 叶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