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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书贵与丁锋锐、程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贵,丁锋锐,程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207号原告吴书贵,女,生于1972年1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丁锋锐,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程云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贵撤回对被告丁锋锐、程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书贵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