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吴书贵与丁锋锐、程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书贵,丁锋锐,程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3207号原告吴书贵,女,生于1972年12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丁锋锐,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被告程云杰,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书贵撤回对被告丁锋锐、程云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书贵负担。审判员 张文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朱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