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32民初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冯新华与秦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华,秦永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32民初266号原告:冯新华,男,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锡,广东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永峰,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原告冯新华诉被告秦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4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长马汉移、审判员毛政新、陈茂娣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刘艳妮全程协助办案。原告冯新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永峰经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新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2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24日、2月3日,被告秦永峰因经营困难,先后两次向其借款,共计72000元,并承诺过了2017年元宵后偿还。但是,元宵过后,被告未还钱,甚至电话也联系不上。其到被告住所寻找,但被告早已搬离。为维护其合法权利,不得已诉诸法院,希望判如所请。被告秦永峰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原告冯新华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借据》两张,证明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数额。被告秦永峰未发表质证意见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2月24日,被告秦永峰以在家种树买肥料及支付人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冯新华借款70000元,一个月后,被告秦永峰还了3000元给原告并于2017年1月24日重新出具一张67000元的《借据》给原告,《借据》记载:“今借到冯新华人民币(大写)陆万柒千元整。此据¥67000.00。”2017年2月3日,被告以回丈母娘家没钱为由向原告冯新华借款5000元,并出具《借据》一张,《借据》记载:“今借到冯新华人民币(大写)伍仟元整。此据¥5000.00。”两次借款均是现金支付。借款未约定利息,也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冯新华曾多次催促被告秦永峰还款,后因联系不上被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前述诉讼请求。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被告秦永峰向原告冯新华借款,并分别于2017年1月24日、2017年2月3日写下《借据》两张,该《借据》内容清楚、明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本院对被告秦永峰向原告冯新华借款72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虽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现原告冯新华要求被告秦永峰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秦永峰经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限届满后至今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秦永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冯新华借款本金7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060元,由被告秦永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汉移审 判 员 毛政新审 判 员 陈茂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艳妮书 记 员 丘世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