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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4执3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敏、刘荣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敏,刘荣满,麻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4执3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敏,女,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刘荣满,男,195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麻杏梅,女,195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作出(2017)浙0324执39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荣满、麻杏梅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清水埠新坡巷2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80000116】及附属设施。因该房屋已出卖给周敏所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荣满、麻杏梅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瓯北街道清水埠新坡巷24号的房屋【所有权证号:80000116】及附属设施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达安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