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6执6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王军、吴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吴迪,刘昱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6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男,汉族,1985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卓鹏乾、蔡夏露,福建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迪,男,汉族,1954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刘昱彤,女,汉族,1972年1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执行王军与吴迪、刘昱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吴迪、刘昱彤可供执行的财产,王军对以上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亦无法提供吴迪、刘昱彤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王军的债权为1000000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陈仁进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智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