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福财与林阿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福财,林阿秀,林丽福,林长顺,林建朝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2281号原告:林福财,男,195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鹏、林贵洋,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阿秀,女,195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第三人:林丽福,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第三人:林长顺,男,197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第三人:林建朝,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原告林福财与被告林阿秀、第三人林丽福、林长顺、林建朝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林福财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福财以欲进一步手机证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福财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林福财负担。审判员 陈坤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