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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新执民字第9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潘银凤、新昌县推力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银凤,新昌县推力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新执民字第9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银凤,女,汉族,1967年2月10日出生,住新昌县。被执行人:新昌县推力轴承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74342-3),住所地新昌工业园区新柿路33号。法定代表人:钱雪文。担保人:钱雪文,男,汉族,1953年7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33062419530720663X),住新昌县大市聚镇横街48号。本院在执行潘银凤与新昌县推力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钱雪文提供了个人保证,本院决定暂缓执行。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新昌县推力轴承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执行钱雪文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伟良审判员  陈永华审判员  潘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姚梦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