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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1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1134号原告:刘某,男,193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顺平县。被告:黄某,女,194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县。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王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和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