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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民初1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丰城市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蒋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丰城市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蒋军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766号原告:丰城市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拖船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6779792304。法定代表人:汪东顺,系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辉,江西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军民,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丰城市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蒋军民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城市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丰城市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 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汪玉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