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民初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成方全与文堂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方全,文堂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1民初537号原告:成方全,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转萍,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堂年,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明,男,1963年3月31日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西营镇西石候村人,农民,现在本村,身份证号;1423231963********。原告成方全诉被告文堂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对被告文堂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方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成方全承担。审 判 长 孙希亮人民陪审员 杜建生人民陪审员 李玉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