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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史瑞云中医诊所与被告他得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云中医诊所,他得雄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民初297号原告:史瑞云中医诊所,地址:金川区。经营者:史瑞云,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3日。被告:他得雄,男,汉族,生于1972年8月10日,现下落不明。原告史瑞云中医诊所与被告他得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业主史瑞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他得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药费8058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7月17日到原告诊所看病,刚来时,被告自称“王旭”,后来得知被告实际姓名为“他得雄”,被告合计拖欠医药费8058元,后经原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他得雄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处方,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他得雄于2016年4月19日至2016年7月22日,陆续在原告诊所看病,原告每次出具处方及价格,并在处方左上角姓名处注明“王旭”,嗣后,被告在每页处方左上角姓名处签名“他得雄”,期间,被告打有部分借条。现被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出具的处方,虽有价格和姓名,仅能证明被告曾到原告诊所看病的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拖欠其医药费的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被告的借款,系另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案起诉。据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史瑞云中医诊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施丽群陪审员  马 丽陪审员  潘秀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晓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