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井州与李丽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州,李丽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214号原告:李井州,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被告:李丽玲,女,住赤峰市。原告李井州与被告李丽玲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邮寄送达费4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井州负担。审判员 郭立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东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