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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学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2民初1213号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文化路东环新城54栋3楼。法定代表人:许志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学文,男,汉族,1979年4月3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62元,减半收取165.31元,由原告株洲市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肖伟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