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02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生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刑初302号公诉机关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生良,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科文化程度,亚洲硅业青海分公司员工,户籍地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土族自治县,住西宁市。2017年6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7]3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生良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因被告人赵生良自愿认罪,经征得公诉机关和被告人赵生良的意见后,本院决定适用快速办理机制审理本案,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岩麟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生良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赵生良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红色”长安”牌小型汽车沿民和路行驶至开元路附近,因酒精作用无法继续驾驶车辆,遂将该车停靠至西宁市城东区开元路南侧公交站。后经群众举报,侦查人员当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157mg/100ml,后将其带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17年5月25日,经西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并出具的(宁)公(刑)鉴(理化)字[2017]464号《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赵生良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生良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赵生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到案经过、刑事照相说明书、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式酒精检测凭证、户籍证明、证人周某的证言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生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同时,经鉴定表明被告人赵生良驾车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224mg/100mL,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生良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赵宏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