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荣义申请执行敖特根白乙拉萨仁高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荣义,敖特根白乙拉,萨仁高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张荣义,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敖特根白乙拉,男,1981年1月3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被执行人萨仁高娃,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张荣义申请执行敖特根白乙拉、萨仁高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581民初19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