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锦华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02执747号被执行人:张锦华,性别:,民族:汉族,出生年月:,住浙江省仙居县。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保兴和被执行人张锦华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锦华拒不申报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张锦华罚款50元。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