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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阎士标、张晓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阎士标,张晓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640号原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正定县雕桥村文明路96号。法定代表人:魏永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阎士标,男,196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张晓春,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阎士标、张晓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玉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佳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