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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邱云富与黄润宗、邱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富,黄润宗,邱晓红,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455号原告:邱云富,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黄润宗,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晓红,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芬,女,汉族,1971年3月12日,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邱云富诉被告黄润宗、邱晓红、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云富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云富撤回对被告黄润宗、邱晓红、邱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原告邱云富承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