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邱云富与黄润宗、邱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富,黄润宗,邱晓红,邱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455号原告:邱云富,男,1951年6月20日出生,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黄润宗,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晓红,女,汉族,1967年12月21日,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邱芬,女,汉族,1971年3月12日,内江市东兴区。原告邱云富诉被告黄润宗、邱晓红、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云富的撤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云富撤回对被告黄润宗、邱晓红、邱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6元,由原告邱云富承担,因原告家庭经济困难,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