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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2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蒙辉晖、潘健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辉晖,潘健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22刑初1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辉晖,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宾阳县,现住南宁市兴宁区。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莫立杰,广西元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潘健,男,1966年7月1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宾阳县,现住南宁市宾阳县。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辩护人何湾,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辉晖、潘健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农永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辉晖及其辩护人莫立杰、被告人潘健及其辩护人何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蒙辉晖、潘健事先伪造一张《南宁市海关缉私局扣押物资扣留单》,租一辆车牌号为桂F×××××的福特牌小汽车来到田东。下午约15时许,在田东县平马镇金某一巷对面的公车亭遇上吴某后,被告人潘健先上前以要求被害人帮忙翻译为由将吴某骗至车上。随后由被告人蒙辉晖拿出伪造的国安局证件假冒自己是国家安全局的杜某,对吴某谎称自己因走私总价值5000万元的香烟被南宁海关扣押,押运的两名武警因打伤执法人员被扣押,现急需钱赎回被扣押的武警人员,然后提出向吴某借钱,并承诺事情办通后给予适当的酬谢,还可以用价值5000万的香烟扣留单来抵押。吴某信以为真,遂回家拿了一张可透支30000元的建设银行信用卡给被告人蒙辉晖,并告知其密码。诈骗得手后,被告人蒙辉晖、潘健即开车至田东商都“香港大福珠宝”店刷卡购买一条价值29915元的黄金项链,随后开车离开田东县并在逃跑途中将诈骗所得的信用卡丢弃。过后,被告人蒙辉晖、潘健以20000元的价格将购买的金项链变卖给赌场人员,将所得现金用于赌博挥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蒙辉晖、潘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蒙辉晖及其辩护人莫立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莫立杰提出:1、被告人蒙辉晖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被告人蒙辉晖家庭情况比较困难,有两个孩子需要抚养,并且有个小孩有病,身体情况一直不好,需要被告人回家照顾整个家庭。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被告人潘健及其辩护人何湾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何湾提出:被告人潘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主动退赔情节,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8日,被告人蒙辉晖、潘健事先伪造一张《南宁市海关缉私局扣押物资扣留单》,租一辆车牌号为桂F×××××的福特牌小汽车来到田东。下午约15时许,在田东县平马镇金某一巷对面的公车亭遇上被害人吴某后,被告人潘健先上前以要求被害人帮忙翻译为由将其骗至车上。随后由被告人蒙辉晖拿出伪造的国安局证件假冒自己是国家安全局的杜某,对被害人吴某谎称自己因走私总价值5000万元的香烟被南宁海关扣押,押运的两名武警因打伤执法人员被扣押,现急需钱赎回被扣押的武警人员,然后提出向吴某借钱,并承诺事情办通后给予适当的酬谢,还可以用价值5000万的香烟扣留单来抵押。被害人吴某信以为真,遂回家拿了一张可透支30000元的建设银行信用卡给被告人蒙辉晖,并告知其密码。诈骗得手后,被告人蒙辉晖、潘健即开车至田东商都“香港大福珠宝”店刷卡购买一条价值29915元的黄金项链,随后开车离开田东县并在逃跑途中将诈骗所得的信用卡丢弃。过后,被告人蒙辉晖、潘健以20000元的价格将购买的金项链变卖给赌场人员,将所得现金用于赌博挥霍。另查明,被告人蒙辉晖曾因犯诈骗罪,于2005年10月21日被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9日起至2009年5月8日止。被告人潘健曾因犯诈骗罪,于2007年9月14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0元。再查明,2017年6月8日,被告人蒙辉晖、潘健的亲属向被害人吴某代为赔偿了经济损失29915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2、证人唐某的证言;3、抓获经过;4、住宿登记表、刷卡购物发票复印件、信用卡刷卡记录、南宁市海关缉私局扣押物资扣留单;5、指认现场笔录、提取样本笔录、辨认笔录;6、照片说明;7、刑事谅解书、退赔款项收据;8、刑事判决书;9、户籍证明;10、视听资料;11、被告人蒙辉晖、潘健的供述与辩解。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辉晖、潘健虚构事实,共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蒙辉晖、潘健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辩护人莫立杰提出的第1点,被告人蒙辉晖有悔罪表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何湾提出,被告人潘健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有主动退赔情节,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于两位辩护人提出要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的家庭条件不是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且二被告人均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结合本案,对二被告人不宜适用缓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蒙辉晖、潘健庭上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辉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潘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4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罗 锐审 判 员  黄绍文人民陪审员  韦彩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林容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