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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3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军才与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界岩村第一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才,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界岩村第一村民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03民初1196号原告:李军才,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界岩村第一村民组。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组长:聂五才。本院受理原告李军才诉被告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界岩村第一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原告李军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军才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李军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军才负担。审判员  李建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齐嘉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