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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9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米宝来与杨志辉、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宝来,杨志辉,郑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9执317号申请执行人米宝来。被执行人杨志辉。被执行人郑红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米宝来与被执行人杨志辉、郑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杨志辉、郑红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志辉给付申请执行人米宝来案件款244480元,被执行人郑红霞对借款本金244480元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杨志辉、郑红霞承担。本案进入执行后,双方于2017年8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杨志辉于2017年10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米宝来10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给付146980元。申请执行人米宝来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9民初2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孙银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伟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