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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刑初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志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2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志坚,男,1960年9月25日出生于浙江省瑞安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浙江省瑞安市。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7月26日被本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07年10月2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4个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08年8月24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09年11月15日被瑞安市公安局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3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志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志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1日晚,被告人林志坚饮酒后驾驶浙C×××××小型轿车从塘下镇场桥××酒店附近驶往场桥派出所方向,22时05分许,在场桥派出所门口停留时,因形迹可疑被民警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23时51分许,被告人林志坚在瑞安市塘下镇人民医院被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林志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志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基本信息,机动车基本信息,驾驶人周期内违法记录查询说明,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视频,涉案人员前科记录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逃犯情况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志坚能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志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邦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杨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