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更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郭建华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建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更1074号罪犯郭建华,男,198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现在江苏省溧阳监狱服刑。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2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0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建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1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20日本院作出(2015)常刑执字第258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0年1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溧阳监狱认为,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2月获得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表现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材料等证据证实,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且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郭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但该犯系因抢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罪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郭建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3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江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文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