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执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建福与周洪刚、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福,周洪刚,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1执37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福,男,48岁。被执行人:周洪刚,男,33岁。被执行人: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林达,队长。申请执行人王建福与被执行人周洪刚、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2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一、被告周洪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建福工程款17596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75964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2233元,保全费1570元,合计3803元,由被告周洪刚负担,由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负连带责任。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建福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597.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洪刚、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本案查明,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2016)吉0281财保208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周洪刚以吉林省防汛机动抢险队名义在蛟河市发改局施工的工程款210000.00元。扣留期限为2年(自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8年9月28日止)。因该工程款至今未发放,且发放时间不确定。2017年8月1日,申请执行人王建福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建福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初艳忠审判员 李 猛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鲍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