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柳克古上缴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克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976号被执行人:柳克古,男,彝族,1986年3月6日,住四川省宜宾县。关于被执行人柳克古上缴罚金一案,现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文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