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昌华与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昌华,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徐昌华,男,汉族,生于1960年3月29日,户住四川省合江县。被执行人: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三江嘴5号。法定代表人孙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劳人仲字[2016]第61号仲裁裁决,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徐昌华申请执行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根据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徐昌华停工期间生活费483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合江县四海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扣,本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江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合劳人仲字[2016]第61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强审判员 陈禹良审判员 余鑫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