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2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赵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赵永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2703号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贵都花园22幢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994044X6。法定代表人:陶兆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克春,该公司员工。被告:赵永兰,女,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赵永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永兰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赵永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协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金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