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艳、王俊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艳,王俊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24号原告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严被告杨艳,女,1981年12月6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王俊伟,男,1978年1月12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王俊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