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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杨艳、王俊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艳,王俊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824号原告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严被告杨艳,女,1981年12月6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王俊伟,男,1978年1月12日生,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艳、王俊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吉林省运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0元,减半收取24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范世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