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3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孔祥胜、孔思远等与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祥胜,孔思远,汤德玲,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3672号申请执行人:孔祥胜(系死者付金红丈夫),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泗洪县。申请执行人:孔思远(系死者付金红儿子),男,199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地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汤德玲(系死者付金红母亲),女,193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泗洪县。被执行人: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五里江西路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321324684942399W。法定代表人:庄翠群,系该公司总经理。依据(2016)苏1324民初163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应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孔祥胜、孔思远、汤德玲130000元。经申请执行人孔祥胜、孔思远、汤德玲申请,2016年10月8日,本院立案执行,2016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6年10月12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于2016年12月22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1月25日查封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泗洪县开发区五里江路2、3幢的房产(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置),2017年2月18日轮候查封江苏贝甜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苏N×××××、苏N×××××、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后应申请执行人要求已解除该上述车辆的查封,已执行到位15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已执行到位15000元,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杜学任执行员 裴昌乐执行员 李帅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成红第1页共22页第2页共2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