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民初1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海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海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1538号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062692241A。法定代表人:姜崇洲,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永璞,系公司法务经理。被告:谢海波,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谢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叶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