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保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何先平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何先平,王文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保448号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60002150XF。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丰乐街道乌阳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0605237391。法定代表人何先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何先平,男性,汉族,1963年1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汉丰滨湖中路。被申请人:王文玉,女性,汉族,1963年10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县汉丰滨湖中路。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何先平、王文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842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案外人重庆格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其所有三一牌SY5330THB混凝土泵车,提供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开县开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何先平、王文玉的银行存款48424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重庆格美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三一牌SY5330THB混凝土泵车。本案申请费2941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熊运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立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