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佳君与孙晓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佳君,孙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高佳君,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德清县。被执行人孙晓霞,女,1980年7月9日出生,住德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1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晓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