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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执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佳君与孙晓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佳君,孙晓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1执1415号申请执行人高佳君,女,1980年9月27日出生,住德清县。被执行人孙晓霞,女,1980年7月9日出生,住德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1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本案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晓霞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12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姚嘉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