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522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丁蓓蓓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蓓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522刑初440号公诉机关长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蓓蓓,女,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长兴县,现租住长兴县。因本案于2018年7月9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长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8]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蓓蓓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蓓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7日23时34分许,被告人丁蓓蓓酒后驾驶浙E×××××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长兴县路口时,被长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后丁蓓蓓被交警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在送检的丁蓓蓓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7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蓓蓓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丁蓓蓓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裴某等人的证言、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丁蓓蓓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蓓蓓自愿认罪,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丁蓓蓓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蓓蓓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雪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学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