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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01执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施丽兰与乌兰浩特市荣大超市城中城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丽兰,乌兰浩特市荣大超市城中城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291号申请执行人施丽兰,女,194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荣大超市城中城店,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查干街金色家园综合楼北侧门市波士顿大酒店楼下。负责人王莹,经理。本院在执行施丽兰与乌兰浩特市荣大超市城中城店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荣大超市城中城店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荣大超市城中城店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施丽兰未受偿金额为53505.3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