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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1民初2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某村村民与某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村村民,某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1民初2444号原告某村村民。诉讼代表人薛某。诉讼代表人薛某甲。诉讼代表人吴某。被告某村委员会。代表人:王某,系该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村村民诉被告某村委员会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村村民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村村民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村村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村村民承担。审判员  杨恩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