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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建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建业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643号原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正定县北早现乡雕桥村文明路96号法定代表人:魏永庭被告刘建业,男,198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业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宝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40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卓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