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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正东与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东,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965号原告:张正东,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住嵊州市。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镜湖新区凤林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胡秀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东与被告浙江绍兴安邦护卫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东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正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正东负担。审判员  吴展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冰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