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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兴周与孟州市飞红贸易有限公司、燕永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兴周,孟州市飞红贸易有限公司,燕永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225号原告郭兴周,男,汉族,1953年9月21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路南段一建新区。被告孟州市飞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州市韩愈大街东段,营业执照410883000014130。法定代表人:宋晓静,女,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现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被告燕永光,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孟州市大定路南段一建新区。本院于2017年7月5日受理原告郭兴周诉被告孟州市飞红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燕记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兴周撤回对被告孟州市飞红贸易有限公司、燕永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郭兴周承担。审判员  刘爱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亚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