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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06民初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汤晓阳、王荣峰与吴国正、严金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晓阳,王荣峰,吴国正,严金梅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06民初2513号原告:汤晓阳,男,1971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王荣峰,男,1970年12月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武,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正,男,196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被告:严金梅,女,196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原告汤晓阳、王荣峰诉被告吴国正、严金梅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汤晓阳、王荣峰委托代理人张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国正、严金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晓阳、王荣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国正、严金梅归还欠款118000元。事实和理由:吴国正、严金梅之子吴严龙欠汤晓阳电镀加工业费及烟酒款78000元,欠王荣峰电机壳款50000元。2016年10月18日,吴国正、严金梅向汤晓阳、王荣峰出具欠条,确认欠款128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但之后仅归还10000元,尚欠118000元。被告吴国正、严金梅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8日,吴国正、严金梅向汤晓阳、王荣峰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汤晓阳78000元,欠王荣峰50000元,合计128000元,并承诺于2017年1月25日前还清。之后,吴国正、严金梅仅归还10000元,尚欠汤晓阳、王荣峰118000元。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汤晓阳、王荣峰陈述内容,本案债务人为吴国正、严金梅之子吴严龙,同时吴国正、严金梅书写欠条并在落款处签名的行为,视为对吴严龙债务的加入,所以吴国正、严金梅应当承担上述118000元债务的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吴国正、严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汤晓阳、王荣峰支付欠款11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30元,由吴国正、严金梅负担。该款已由汤晓阳、王荣峰预交,吴国正、严金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应负担款项直接给付汤晓阳、王荣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薛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