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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执2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苍南县灵溪永顺水产品有限公司、陈延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苍南县灵溪永顺水产品有限公司,陈延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2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苍南县灵溪永顺水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温州浙福边贸水产城综合区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MA285W31XQ。法定代表人:陈汝流,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延锦,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苍南县灵溪永顺水产品有限公司与陈延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苍南县灵溪永顺水产品有限公司与陈延锦达成和解协议,苍南县灵溪永顺水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982执2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