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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5民初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毅和兰州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毅,兰州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5民初858号原告何毅,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兰州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宋佩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生,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建明,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毅诉被告兰州东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何毅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毅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何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毅撤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已减半收取1295元,由何毅负担。审判员  管兰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