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5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皑胜实业有限公司与韩玉妮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皑胜实业有限公司,韩玉妮,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5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皑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王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玉妮,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飞,北京安博(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洪明。上诉人上海皑胜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玉妮、原审第三人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皑胜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皑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上海皑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梁芳审判长 徐树良审判员 姜 婷审判员 易苏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徐丹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