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岳月在、韩双巧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月在,韩双巧,李建华,郝丹,李建平,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山开发区金山管委会办公大楼西侧。法定代表人:宋晓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国,该公司业务发展部客户经理,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岳月在,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韩双巧,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建华,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郝丹,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建平,住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土默特左旗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岳月在、韩双巧、李建华、郝丹、李建平、李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作出的(2016)内01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通过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第一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12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钢执行员 王冬冬执行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