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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某某等申请被执行人胡某某等人格权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袁某,袁某某,邓某某,刘某某,张某某,贺某某,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申请执行人袁某,男,住所地常宁市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邓某某,女,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贺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刘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被执行人胡某某,男,住所地常宁市申请人杨某某等申请被执行人胡某某等人格权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民终105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某某、袁某、袁某某于2017-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郭小毛审判员 白伟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唐福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