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美菊与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菊,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11-7号原告周美菊,女,1965年11月17日,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世芳,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黄家丽,经理。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卢世启,河南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美菊与被告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美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美菊撤回对被告魏世芳、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周美菊负担。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人民陪审员 杨国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宋振楠 百度搜索“”